
北京近期加大旅游市场执法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多起涉旅违法违规案件,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日前发布本年度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二批)。
1、旅行社委托业务未支付服务费、受托旅行社接待无付费旅游团队案
2026年5月,游客谢某通过线上平台报名参团,由北京两家旅行社分段承接接待业务。北京A旅行社委托北京B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未支付任何接待服务费用。两家旅行社的行为分别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A旅行社构成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未支付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北京B旅行社构成接受委托后接待无付费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两家旅行社分别依法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2、旅行社未按期存入、增存、补足服务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整改案
2026年1月,北京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辖区文化和旅游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暂停该社电子行程单备案并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辖区文化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再次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旅行社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延庆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社依法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旅游合同法定要素缺失、内容不规范案
2025年8月,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古巴11日出境旅游团队,与旅游者李某签订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列明29项统一游览项目,仅标注游览内容,未载明各项目游览时长等法定必备内容。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必备事项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旅行社曾于2025年6月11日因相同违法情形被行政处罚,属于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社依法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有效旅游合同
2026年2月,旅游者许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推出的户外旅游活动项目,并缴纳旅游费用6360元。该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了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全套旅游服务,但未依法与游客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社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旅行社未如实告知旅游者目的地接待社信息案
2026年3月,北京某旅行社组织20名旅游者赴越南旅游,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将本次越南地接业务委托给境外合作旅游公司承接,但未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境外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也未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游客告知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情况依法告知旅游者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社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转包旅游业务案
2025年8月,北京某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周某一行3人来京旅游过程中,未提前告知、未取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交至北京其他旅行社承接接待,违规完成转团转包。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交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社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旅行社虚假宣传、虚构服务权益误导旅游者案
2026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业务人员在旅游招徕过程中,向旅游者作出“缴纳100元定金即可锁定当前报价”的虚假承诺,促成旅游者报名缴费。间隔一月后,游客购置车票准备出行,该旅行社以运营成本上涨为由,单方面要求游客追加费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10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强制要求旅游者参加指定购物活动案
2025年11月,北京某旅行社开展旅游业务,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增设强制条款,要求旅游者在行程第四天必须前往6处购物场所参与购物活动。其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该社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2026年4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派导游吴某带团执业,吴某在旅游营运车辆内,通过言语诱导、胁迫的方式,强制要求旅游者购买另行付费项目(费用合计960元)并参与购物活动。导游吴某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导游执业过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大兴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导游吴某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予以行政警告。
10、旅行社未依规制作、交付、告知旅游安全信息卡案
2025年8月,旅游者米某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德法意瑞四国出境旅游项目。该旅行社在组织本次出境团队过程中,未按行业管理规定制作旅游安全信息卡,未向旅游者交付卡片,也未依法告知旅游者药物过敏报备、境外出行安全等关键安全出行提示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旅行社未依规制作、交付、告知旅游安全信息卡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该社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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